11日
,質檢總局發布公告
,取消製造
、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事項
。詳情如下:
質檢總局關於取消製造 、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事項的公告
2018年第5號
2017年12月27日 ,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十六號主席令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 。根據這一決定 ,現就取消原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的“製造 、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事項公告如下 :
自2017年12月28日起 ,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不再受理製造 、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的申請 。對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的 ,依照《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等規定終止辦理 。
特此公告 。
質檢總局
2018年1月4日